福利申請
老人收容安置補助
申請條件:
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滿一年,年滿六十五歲之市民,安置或入住於臺北市、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評鑑合格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臺北市、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以下簡稱機構),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臺北市低收入戶成員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二)符合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具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資格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應備文件:
(一)以低收入戶身分申請者: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3.入住機構滿三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本項為入住非臺北市機構者且未完成失能評估者適用)。
4.本局低收入住機構合作契約書一式二份(本項為屬臺北市低收入戶0-2類且無家屬重度失能者需檢附)。
5.臺北市老人收容安置特別處遇評估及計畫書(本項為機構申請特別處遇費者需檢附)。
(二)以中低收入戶身分、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者:
1.申請表正本
2.機構入住合約書影本
3.入住機構滿三個月之繳款證明影本(本項為入住非臺北市機構者且未完成失能評估者適用)。
住宿式機構使用者補助
-
符合補助條件者,每人每年最高12萬元整,每年採1次性發給,應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 入住之機構類型(依法設立之一般護理之家及住宿式長照機構)
-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入住機構,累計住滿180天以上。
- 長照需要等級需經衛生局照管中心之照顧管理專員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進行評估,並依系統判定產出長照需要等級,或完全具有效期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者。
-
補助資格:
- 中、重度失能者: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達4級以上或具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者,且補助計算期間具中重度失能資格入住機構天數累計達180天以上,每人補助新臺幣12萬元。
- 如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4級且於111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已實際入住機構者,計算當年度入住天數延續且累計達180天以上,每人補助新臺幣6萬元。
- 符合上述補助條件者,如當年入住天數累計未達180天,則逐月檢核每月入住天數,已住滿1/2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1/12 (1萬元或5千元)。
-
以下情況不列計入住天數:
- 機構喘息服務 (領有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補助)期間。
- 出入機構算進不算出,不重複列計。
- 檢附文件:
A.申請書及切結書正本(貼妥身分證正反面及存摺影本;申請人須簽名及蓋章 )。
B.最近一次入住機構契約書影本(可確認入住機構、住民、簽約人、入住期間及簽約日期等資訊之部分,不須提供整份契約書)。
C.最近一次入住機構開立6個月以上繳費收據影本。
D.長照需要等級需經本府照管中心之照顧管理專員以照顧管理評估量表進行評估,並依系統判定產出長照需要等級,或具效期內之身心障礙證明中度以上文件影本。
E.倘機構使用者已歿,請檢具相關佐證文件,得為申請人(機構簽約人乙方1)之存摺封面影本。




